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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表于:2012/11/10 13:12:22
- 来自:中国 河南 安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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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回放: 2011年10月,李亮(化名)发现其交往多年的女友王芳(化名)和一名叫王海(化名)的男子有不正当关系,非常生气。但当得知王海有正式工作后,便决定敲诈王海一笔钱财。 于是,李亮教唆王芳继续跟王海交往,并借机录下两人的暧昧录像,向其索要200万元。出于无奈,王海给李亮汇款10万元,希望能够平息此事。不料,李亮不依不饶,继续打电话威胁王海,并索要190万元余款。这远远超出了王海的经济承受能力,最终他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。 案发后,10万元钱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给被害人王海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芳、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后,勒索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核其行为,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 以案说法: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,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。本案中,两被告人以偷录的暧昧录像要挟被害人,且数额巨大,构成了敲诈勒索罪。让人深思的是两被告人要挟的内容及其起因。当今社会,某些现象因其违背社会道德而为人所非议,年轻人在交友时或者作出某个决定的时候应该慎重行事。谨以此案告诫大家,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不劳而获的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 (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杨金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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